搁置物或悬挂物
英文
things posited or suspended;拉丁positum et suspensum
简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25条规定,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该条所谓搁置物或悬挂物,指非为公用或民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构成部分、基于人力而离开地面、固定或非固定、有依托地平面摆放或立体堆放,以及无依托地悬空挂放的动产。如花盆、晾晒架杆、清洁用具或其他生活用具等。
此语源自罗马法。关于堆置物或悬挂物造成潜在公共危害的行为的责任,《十二表法》和《阿奎利亚法》均未规定。随着经济发展,罗马人口增加,出现楼房,而意大利半岛常有大风,因此,在阳台上、屋檐下,堆置、悬挂物件往往造成人畜和财物的伤亡与毁损。为维护通行安全,大法官规定,只要某物被堆置或悬挂在面对公共道路的建筑物外,住户无论有无主观过错,均可能受到堆置物或悬挂物之诉的追究,成为罗马法上准私犯之一种。在优士丁尼法中,则以具备过错为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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